为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 遴选名额和重点扶持领域
从2010年起,用5到10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穗创业发展;其中各类创新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创业领军人才200名左右。第一批“百人计划”已遴选扶持创新领军人才7名、创业领军人才17名。第二批“百人计划”遴选名额将视申报情况确定。
围绕广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扶持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商务服务、旅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服务外包、人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汽车、石化、重大装备、数控、造船、精品钢铁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 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指(拟)引进受聘于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1951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于2010年1月1日后来穗工作(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2006年1月1日后来穗工作);入选“百人计划”后需在穗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二)创业领军人才。指(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申报人于2006年1月1日后在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类人才。(暂未注册的拟成立企业,凡申报人承诺入选“百人计划”后半年内在穗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且届时将符合上述条款的,可受理申报。)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团队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可直接作为我市“百人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当然人选;符合上述第(二)款条件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入选者,可直接作为我市“百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当然人选。支持鼓励“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携项目申报我市“百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通过后给予优先扶持资助。
(四)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可以在年龄、学位、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并在提交材料时出具书面说明和破格理由。
(五)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人才和项目。
三、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创新领军人才依托用人单位进行技术研发、开展科研创新,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创新领军人才,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样数额给予支持,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家补贴的同样数额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二)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领办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5.对特别优秀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0万至100万元安家费。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均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2.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10〕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申报办法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
1.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15份,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一式15份。
2.申报人附件证明材料3份,单独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和目录,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其中,
创新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现任职务(职称)证明材料(未正式到岗者除外);(6)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7)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8)奖励证书;(9)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用人单位为企业,请同时提供企业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主营产品市场前景说明等材料;(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2)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3)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承诺函、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股权构成材料、验资报告等);(5)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自筹资金承诺函;(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必要时需核对原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二)申报方式。
“百人计划”申报常年公开受理。已落实承接(用人)单位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市直局以上单位)审核后,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才,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网上申报请点击进入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cxrc2.aspx ,附件材料下载请点击http://www.gzscse.gov.cn/gzscse07/ztqt/special_brjh/201008/t20100831_124435.htm。
第二批“百人计划”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5日,逾期申报材料安排在2012年第三批“百人计划”中评审。具体评审工作根据《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穗人发〔2009〕108号)、《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穗组字〔2010〕46号)有关规定进行。
(三)有关事项。
穗字〔2008〕18号文、穗字〔2010〕11号文、穗人发〔2009〕108号文、穗组字〔2010〕46号文详细内容及相关申报表样式,可登录广州党建网http://www.gzdj.gov.cn、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scse.gov.cn或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网站http://www.ocs-gz.gov.cn查阅和下载。
请申报人密切关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网站发布的评审信息和申报补充要求,提前安排时间,做好参加评审的相关准备。
五、联系方式
1.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海外人才大厅,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邮政编码:510050),电话:020-83568037、83517608,E-mail: wgzjb@gzscse.gov.cn
2.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电话:020-83554268、83548762、83554068,E-mail:talent@gz.gov.cn、rcb@gz.gov.cn
3.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
附件:
下载《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
下载《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下载《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申报说明:
如需申报广州市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请阅读有关事项要求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cxrc2.aspx )进行申报
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申报问题答疑
1、第二批“百人计划”申报公告中,对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要求于2006年1月1日后在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我们公司创办于2002年,请问能不能申报?
答:申报人属企业创办人的,且其创办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后在穗成立(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成立日期为准)的,可以申报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人非该企业创办人,但自2006年1月1日后以入股方式加入该企业,并持有不低于30%股份的,可以申报创业领军人才。(需提供自企业成立以来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历次股权变更材料。)
2、我拥有海外学位,想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但目前没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要办理该认证需较长时间,我能不能申报?
答:对申报创新领军人才者,因申报条件强调应取得海外博士学位,故申报人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暂时未能出具该认证书者,也可先接受其申报并组织评审;但申报人本人应当抓紧办理该项认证(可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批,按加急件办理,一般1个月左右可办理完毕)。如至评审结果公示前,申报人仍未能出具该认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资格。
对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申报条件对其学历学位无明确要求。故申报人暂时无法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也可受理申报。我市政策规定,对取得海外博士学位,且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入选后可按一定比例核发安家费。核发安家费前,仍需本人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因此建议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者,也应抓紧办理该项认证。
3、我想申报“百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但目前企业尚未在广州成立,请问是否一定需要请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园区出具推荐意见?
答: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或园区出具推荐意见非申报必要条件,申报人也可直接自荐,材料可直接报送至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但在同等条件下,对由区、县级市或园区推荐,并有园区或区、县级市政府配套扶持的项目,市“百人计划”将予以优先立项扶持。
申报人企业尚未在广州正式成立,但前期已与园区或区、县级市相关部门充分接洽,达成合作意向,拟入驻园区的,可以请区、县级市和园区出具推荐意见;申报人如属于临时与园区或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接洽,尚未达成共识,区、县级市和园区难以为申报人出具推荐意见的,申报人也可以自荐方式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报人尚未与我市园区或区、县级市接洽的,可直接自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