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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16 来源:

  适应地:哈尔滨市                                       发布日期:2003-6-26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吸引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和投资的暂行规定》(哈政发[200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来哈居住、工作、学习外籍人士的管理工作,现就《暂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外籍人士来哈居住的服务与管理问题。按《暂行规定》第五条,外籍人士来哈居住,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由定居申请人或定居申请人委托的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来华《定居身份确认表》,外籍人士持《定居身份确认表》向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定居(D字)签证,来哈后到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定居手续。持《外国人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加入中国国籍条件的,可向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入籍手续。外籍人士及其随行家属来哈居住,凭《外国人居留证》和聘用单位公函,可向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拥有在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可获得来哈免签证入境待遇。外籍人士的家属来哈探亲,需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居住的,应到宾馆或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需在哈长期居住的,凭聘用单位或中方主管部门证明的公函,到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二、关于来哈居住学习工作外籍人士子女入托入学问题。按《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六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的子女,需在本市入托、入学的,可在其居住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手续,由当地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学校、幼儿园不得拒收,并不准加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受聘来哈的外籍专业人士的子女需在哈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尽可能地将他们的子女安排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籍专业人士(来哈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获市科技进步以上奖项者和所提重大建议被市政府采纳者)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应尊重他们的意愿,经市教育部门同意,可在全市公办学校或幼儿园中免费选择学校或幼儿园;接收来哈外籍人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学校或幼儿园,应在一段时间内指定专人负责其语言学习,对其学习、生活给予照顾;接受外籍子女较多的学校或幼儿园,可以单独设置教学班或单班补习汉语文化知识,以保证他们能正常随班就读。

  三、关于外籍人士来哈投资的服务与管理问题。

  (一)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外籍人士购买本市企业产权,或者在本市投资举办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以外的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含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对该企业实行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政策待遇。允许外国投资者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资产参与投资,按照评估确认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股权收益。

  (二)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外籍人士所办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生产国家限制的产品,内销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外籍人士来哈投资兴办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到市外来投资联合办公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市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要件齐备的,注册登记手续2个工作日办结;一般项目,企业法人5个工作日、分支机构3个工作日、简单变更1个工作日办结。

  (四)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外籍人士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公益事业,以及合资或合作方式兴办银行、保险、证券、典当等行业,新建、改建房屋,需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持合资合作企业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到我市城建收费办公室办理手续。

  外籍人士或组织与本市科研院(校)所联合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企业创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按国家科技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执行。

  四、关于外籍人士来哈工作的服务与管理问题。外籍人士来哈工作,应当出具职业(Z字)签证(互免签证人士除外)和聘用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到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对未持职业(Z字)签证来哈的三资企业的外籍投资人、法人代表和外籍高级管理人士(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凭企业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函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到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变更和居留手续。外籍人士申请在哈就业,可凭用人单位证明,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部门审核并负责向省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外籍人士申请在哈临时营业演出,由市文化部门审核并负责向省文化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外籍人士在哈从事个体经营、小型商饮服务业务,凭资金、房屋等证明,可向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工商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外籍人士来哈进行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咨询,在哈参加或举办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报,市科技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外籍人士在哈参与科研院(校)所及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经市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可申报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并按评奖结果对外籍人士进行奖励。

  我市将以《哈尔滨人才网站》(http/www.hrbrc.com)为载体,定期发布哈市有关单位需求外籍人士来哈学习、工作和投资的相关信息,为有意来哈的外籍人士提供帮助;利用Internet网搜集有关外籍人士人才信息,建立外籍人士人才库,在《哈尔滨人才网站》上为需求单位提供服务。

  五、关于外籍人士来哈学习的服务与管理问题。来哈学习的外籍大、中专学生,须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学习(X字)签证;因故未办理学习签证的,可持申请人有效护照和经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接收学校的公函,到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变更和居留手续。

  六、关于来哈外籍人士的安全问题。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依法保护外籍人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害外籍人士的人身自由,不得侵占外籍人士的财产;对侵害外籍人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市、区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从快查处。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市所辖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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