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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界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08-07-07 来源: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外国专家界定标准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特别提醒:第二类外国专家(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前,须了解聘请单位是否具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否则,为没有该证书的单位工作,不仅个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触犯了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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